市區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審批權限下放后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石家莊市第三批削減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的通知》(石政辦發[2011]3號)和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削減行政審批項目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市區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審批權限下放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民辦職業培訓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關于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進一步加強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勞社〔2004〕91號)精神,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牢固樹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辦學的法制觀念。
二、依法完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行政審批制度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認真做好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審批工作。將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與實施《行政許可法》結合起來,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盡快建立健全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審批工作制度,完善各環節的工作流程,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一)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審批管理。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審批和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施。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不含中、省直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本轄區內面向社會舉辦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審批和管理工作。審批的層次為初級(職業技能等級5級)。
各區批準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要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二)規范學校名稱。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學校名稱必須規范,各區批準設立、管理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其名稱統一為石家莊市XX區XX職業培訓學校;學校名稱中一律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不得違反《商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三)《辦學許可證》的使用與管理。《辦學許可證》是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合法證件,分正本和副本,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的各類民辦學校,憑批文和許可證號到我局領取辦學許可證。
《辦學許可證》內容發生變更,發證機關應在副本中注明,加蓋“發證機關變更專用章”,并換發《辦學許可證》正本。《辦學許可證》由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各區均不得自行印制。
三、加強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管理與監督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規定,本著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區要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實施條例》的要求,明確管理和監督職責,強化日常監督。
(一)完善各項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規,健全對學校教學培訓工作的督導制度,及時了解學校的辦學情況,確保培訓的正確方向,維護培訓活動的有序進行,保證培訓質量。制訂行之有效的審批備案制度,對學校的聘任校長和招生簡章廣告按照規定進行審核;對學校的規章制度、專業設置、開設課程、選用教材、收費標準、學生學籍、年度財務審計結果等進行不同形式的備案,并加強管理。完善科學規范的評估制度,組織專家組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學校的合格評估,定期開展教學管理質量評估、辦學水平評估,并逐步開展學校質量管理體系建設試點工作。探索建立信用等級制度,委托社會信譽好、業內影響大的中介組織,對區域內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進行信用等級評估,引導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步入誠信辦學的軌道。通過制度建設,促進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的法制化、科學化。
(二)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監督檢查,是對其是否依法辦學、是否依法實施行政許可事項活動進行的監督和檢查。要強化日常與專項相結合的監督檢查,按照核查書面材料、實地檢查、專項抽查等形式進行,并將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要定期公告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辦學資質和評估結果,設立舉報電話,對舉報、投訴的情況及時核實,依法處理,切實維護受訓者的合法權益。鼓勵學校進行自我監督,引導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按照有關評估檢查標準,對本校的綜合辦學實力、教學質量管理等進行自查自糾。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健全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的工作機構,配備專門工作人員,加強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促進全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健康發展。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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