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天起,不再為了房子而結婚
隨著房子日益成為普通家庭為核心的資產,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受到關注多,同時也引起爭議多的條款幾乎都與房子有關:其一,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其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簡言之,就兩句話:房子如果是父母出資買的,那么誰的父母出資房子歸誰;如果是婚前貸款買的,那么誰首付買房產權歸誰。顯然,新的司法解釋在房子上,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界定得更小,而更趨于將婚姻關系和財產關系分得更開,除非房子是婚后夫妻共同出資購買,否則誰或者誰的父母出錢房子就歸誰。毋庸諱言,這樣的界定更有利于離婚訴訟中的房產糾紛解決,而婚姻中的物權登記也將變得更有實際的價值。
當然,這對于婚姻中的弱勢群體如家庭主婦,可能也會產生不公。特別是現今流行的那種無房不嫁的婚戀觀,將被事實上架空。除非能將房子登記到自己名下,否則找個有房的男人并不能給女性提供更多安全感,因為只要離婚,你還是一無所有;相反,找個暫時沒房的男人,夫妻共同打拼買房,反倒能真正獲得一個屬于自己的家。找個有房的人結婚,并不意味著就會少奮斗多少年,因為那很可能也只是暫住在別人的房子里,一旦婚姻關系破裂,結果難免人財兩空。
新的司法解釋,給被房子擠壓得嚴重變形的婚戀觀,留下了一個喘息的機會:從今天起,不再為了房子而結婚,讓我們重新回到只是為了愛的那份純真。倘若新的司法解釋,能夠有助于蕩滌無房不嫁之類的扭曲婚戀觀,讓“丈母娘推高房價”不再成為中國特色,或許不失為一大貢獻。當然,離婚訴訟中的住房糾紛肯定還會有新的復雜情況出現,立法機關和司法部門還得繼續見招拆招。
婚姻法解釋或改擇偶觀:嫁富二代不如找潛力股
“公婆買房,兒媳沒份兒!”昨日,針對 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釋,各種聲音在微博上“炸”開了。截至昨晚6點,就有6.5萬多條微博在熱議此事。記者從中發現,婚姻法的這一規定,可能使婚姻價值觀、女性擇偶觀、生育觀發生“悄悄”的變化。
對女孩們來說——
要求“男方有房”不如自己努力買房
“現在城市中的女孩都把‘有房’當成結婚前提,可現在萬一離婚,房子可能還是人家的,自己照樣啥也沒有,這太‘虧’了吧?畢竟在傳統習慣下,結婚大多數情況是男人出房、出錢。”微博上,不少女性網友議論紛紛,“男人的離婚成本太低了。”“新婚姻法告訴我們,男人不可靠,男人的父母更不要指望,女人婚前自己買套房才是保險的!”
共同奮斗
“父母一直希望我找個家庭條件好的男朋友,結婚時由男方父母出錢買房、買車,這樣我就不用當房奴吃苦受累,所以幫我安排的相親對象都是富二代。”在南京市中華路一家企業上班的女孩小蓉告訴記者,“之前我覺得父母言之有理,但現在感覺不一樣了。嫁個富二代,如果感情不好,離婚后自己也分不到多少家產,沒準還逼得女人連提出離婚的勇氣都沒有。這樣看來,我還不如找個情投意合的男人,只要他是個有才的潛力股,我們一起奮斗、買房,這樣過著才踏實。”
對丈母娘來說——
如何加上女方名字這個很傷腦筋
“別以為嫁個有房男,你就真有房子了,自己名下的才是你的。”針對新的司法解釋,有人出了這樣的主意:“給各位女性一個建議,結婚的時候要求男方把房產過戶或房產證上雙方共同署名。”
“針對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全國丈母娘聯合會稱,之前該會發布的‘男方必須有房’的規定細則現已出臺,其中之一為‘不管雙方誰家出錢,房產證必須保證有女方名字出現’。”微博里,有網友這樣調侃。
出新房裝修錢 不如給女兒買車子
按南京目前的流行做法是:男方出房,女方出裝修。但昨天,記者聽到不只一個人說:出裝修的錢,還不如給女兒買輛車子呢,這也是婚前財產啊!萬一小夫妻日后有問題,裝修又帶不走,又不算房款,實在不劃算。而記者了解到,持這種想法的“丈母娘”不在少數。
對公婆們來說——
養兒子也不“虧”了 不用“防”著兒媳了
在現實生活中流行這樣一種說法,生女孩是“招商銀行”,生男孩是“建設銀行”:因為按照傳統習慣,結婚時男方要做好很多準備,比如買房買車等等。這種傳統讓許多城市父母不堪重負,“不重生男重生女”,因為一旦生個兒子,就意味著要節衣縮食,為兒子的婚房犯愁;而且現在的小夫妻都比較“想得開”,稍有不和就鬧離婚,老兩口一輩子的積蓄搞不好就被兒媳“分”走了。
不過,這種觀點在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后可能有所變化。在南京某事業單位上班的顧女士告訴記者,“看到新的司法解釋,我覺得自己不會‘吃虧’了,這下可以放心地給兒子買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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