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7]73號,以下簡稱《通知》)關于對各類職業資格有關活動進行集中清理規范,以及對各類職業資格考試、鑒定、培訓、發證等收費活動進行全面清理,查處和糾正各種違規收費行為的要求,決定在全國范圍內對考試、鑒定、培訓、發證等收費行為進行清理和規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原則和范圍
(一)清理規范的原則。
堅持依法行政與政策完善相結合;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清理職業資格及相關考試、發證與完善收費政策、規范收費行為相結合。
(二)清理規范的范圍。
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各類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設置或組織實施的職業資格所涉及的考試、鑒定、培訓、發證等相關收費活動。
二、清理的主要內容和要求
(一)收費項目。
1.凡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設置的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其有關考試、鑒定收費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權限經省級以上財政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批的,予以保留,但除考試、鑒定收費以外的培訓費、證書費等其他所有收費一律取消:未經省級以上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審批的考試、鑒定收費,應立即按行政事業性收費審批程序向省級以上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報送收費申請,申請未予批準前應停止收費。
2.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為依據的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考試、鑒定,其有關收費一律取消。
3.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考試和鑒定,凡考試、鑒定項目經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并且涉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確需由政府部門和機構,或由政府相關職能機構委托行業協會等非政府組織實施強制性考試、鑒定的,其收費已按收費管理權限經省級以上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予以保留,除考試、鑒定之外的培訓費、證書費等其他所有收費一律取消;未經省級以上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審批的收費應立即停止,并由省級以上財政、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后決定是否可以繼續收費。
(二)收費標準。
凡按上述規定予以保留的考試、鑒定收費項目,其收費標準必須按照收費管理權限經省級以上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未履行審批程序的,應立即向省級以上價格、財政部門申請,在申請得到批準前必須停止收費;收費項目符合規定但實際收費標準不符合價格、財政部門所批標準的,必須立即糾正。
(三)收費管理。
凡按上述規定予以保留的考試、鑒定收費,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收費時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或監制的財政票據,未辦理收費許可證或未使用財政票據的,必須立即糾正,繳費人可以拒絕繳費。
(四)資金管理。
1.凡按上述規定予以保留的考試、鑒定收費,資金管理必須按照“收支兩條線”原則和財政部門非稅收入征繳的相關管理制度規定,收入全額上繳財政、支出通過相關的部門預算進行安排。
2.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各類職業資格考試、鑒定、培訓、證書等收費必須立即停止,已收取的資金應退還繳費人,確實無法退還繳費人的,作為罰沒收入上繳同級財政國庫。
三、清理收費的組織實施
本次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收費清理規范工作,按照被清理項目所屬單位的財務隸屬關系,分別由國務院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主要分為以下步驟:
(一)自查清理階段。
2008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含下屬企業、事業單位、協會、學會等)組織或參與組織的各類考試、鑒定、培訓、發證等收費行為進行匯總清理,并填寫《考試、鑒定、培訓、發證收費自查清理統計表》(附后),于2008年5月20日前將有關自查清理情況及意見報送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單位將自查清理意見報送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匯總審核后,將匯總情況及審核意見于2008年5月20日前上報國務院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審定。
(二)審核、審批階段。
國務院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結合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業資格清理情況,對中央各部門及各地方報送的各類職業資格考試、鑒定、培訓、證書收費情況進行審核,終確定予以保留的職業資格考試、鑒定有關收費項目。
(三)公布保留收費項目和規范管理階段。
國務院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對予以保留的各類職業資格考試、鑒定收費項目目錄將向社會進行公告,凡未列入保留目錄的有關收費一律停止執行。今后各類職業資格考試、鑒定的收費活動將嚴格按照本次清理規范所確定的原則進行管理,凡經批準允許收費的項目,將統一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目錄,定期向社會公告。
附件:清理規范涉及職業資格相關收費統計表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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