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開展技師考評社會化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勞社廳[1999]25號)明確規定:“技師的考評工作在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組織指導下,由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負責具體實施。技能鑒定由具備條件的職業技能鑒定所站負責實施,并將鑒定成績報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省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組成考評小組進行綜合評審,采取審閱申報材料、論文答辯等方式進行全面評議和審查。對技能鑒定合格和綜合評審兩項考核均為合格者,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技師職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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