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省政府法制辦獲悉,《河北省農民工權益保障辦法》已于近日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規定,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的其他職工實行同工同酬,農民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低工資標準。
辦法對用人單位行為作出規范,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等級、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和工作起止時間等內容。招用農民工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及其他不合理費用,不得扣押農民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資格證等證件。
辦法還就農民工的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管理作出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對新招用的農民工必須進行勞動技能培訓和安全生產教育,以書面形式向其告知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和相應的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處置措施。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頒布的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為農民工提供必要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用人單位及其管理人員不得強迫農民工進行違規作業、冒險作業或者其他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工作。
關于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后,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為農民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登記,并足額繳納相關費用。
來源:河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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