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教育廳出臺了《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意見(試行)》,對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性質和功能、考試科目設置、范圍、時間、成績認定、組織管理等相關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今后,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將設考試科目和考查科目。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生物、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信息技術等10個科目。考查科目為物理實驗、化學實驗、生物實驗、通用技術、體育與健康、音樂、美術、研究性學習等,其中,通用技術逐步列為考試科目。
考試命題以國家和省制定的課程方案和各學科課程標準為依據,考試范圍為各學科必修模塊的內容,其中,物理、化學兩科目考試內容還包括學生在選修Ⅰ中所修2學分對應的任一模塊的內容;思想政治科目考試內容還包括民族團結教育全國統編教材的教學內容,且分值不低于思想政治科目總分的15%。學業水平考試自2009年秋季入學的普通高中一年級新生開始實行,2009年以前入學的學生仍執行原會考制度,原會考制度于2011年6月30日廢止。
學業水平考試每年組織兩次,時間在每學年上、下學期結束前進行,每次開考全部科目。根據我省新課程實施方案,學生應在第二學年(即高二年級)第一學期末參加第一次考試。學生可自主選擇參加學業水平考試的科目。考試成績實行等第制分科目報告的辦法。考試科目分A(優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個等第,C及其以上等第為合格等第。考查科目分Y(合格)和N(不合格)兩個等第。考生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可以重復報考同一科目考試,該科目考試成績按取得的高等第記錄。學生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后由省統一頒發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書。
同時,《意見》還明確,普通高中在校學生須在完成某科目所有必修學分對應的模塊教學內容并取得相應學分后,方可申請參加該科目的學業水平考試。學校在學生完成某學科所有必修學分對應的模塊教學內容后,方可組織學生參加該學科的學業水平考試。
學業水平考試并不是高中生專利,它還將向社會開放,普通高中以外的中等教育學歷層次學校的在校生及達到初中畢業水平的社會人員均可參加學業水平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