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河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財政局、民政局、人社局、扶貧辦、殘聯,雄安新區管委會公共服務局,省直有關部門,省內各普通高等學校:
為進一步落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實現精準識別、精準資助,確保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制定的《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意見》(教財〔2018〕16號)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河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河北省教育廳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民政廳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河北省殘疾人聯合會
2019年6月12日
河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實現精準識別、精準資助,確保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制定的《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意見》(教財〔2018〕16號)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要符合國家和省現行各教育階段資助政策,嚴格執行資助政策相關規定及要求。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學生包括根據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幼兒;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學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招收的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和預科生),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對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五條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扶貧辦、省殘聯根據工作職責指導全省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行學校負責制,各級各類學校是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主體,校長(園長)是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將民政、扶貧、殘聯等部門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人口信息與教育部門學生信息實行定期、動態比對,建立部門聯動、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八條 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第九條 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第十條 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第十一條 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三章 困難學生認定范圍
第十二條 家庭經濟特殊困難學生要全部納入資助范圍: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殘疾人子女。
第十三條 要將低收入困難家庭學生納入資助范圍,各地要按照《河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扶貧開發和脫貧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建立精準防貧機制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做好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在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以下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標準以下,且家庭財產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非貧困低收入戶、非持續穩定脫貧戶的學生享受相關資助政策工作。
第十四條 對一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結合當地生活水平、家庭經濟狀況和學生消費情況,通過學校家訪、日常了解等有效方式,在國家規定的資助比例內由學校合理評議確定,按規定分檔予以資助。
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家庭成員遭遇突發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也應及時予以認定資助。
第十五條 高校困難學生和一般困難學生,由高校根據學生在校日常生活、消費情況自行認定,學校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第十六條 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四章 認定依據
第十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主要依據家庭經濟因素、特殊群體因素、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突發狀況因素、學生消費因素、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等。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于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三)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四)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負擔、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等。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工作程序一般應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環節。
(一) 提前告知。學校要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并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二)個人申請。學生本人或監護人自愿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綜合反映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認定申請表。各地、省屬高校應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見附件),結合實際情況合理制定。
(三) 學校認定。學校根據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開展認定工作,按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劃分資助檔次。學校可采取家訪、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精準度。
(四) 結果公示。學校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在適當范圍內、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復核和動態調整機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
(五) 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匯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連同學生的申請材料統一建檔,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技工院校按要求錄入技工院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
第六章 工作機制
第十九條 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機構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院(系)認定工作組、班級(或年級、專業)認定評議小組四級資助認定機構組成。各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要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成員一般應包括學校領導、資助工作人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
第二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機構要認真履責,堅持原則,嚴格工作制度,規范工作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杜絕弄虛作假。
第二十一條 各學校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建立誠信檔案,要求學生或監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并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如發現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經核實,學校要及時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已獲得的相關資助,并追回資助資金。
第二十二條 各級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扶貧、殘聯等部門要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監督與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三條 各級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扶貧、殘聯等部門要為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實認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據和支持,確保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實有效。
第二十四條 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學校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會計學院等研究生培養單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扶貧辦、省殘聯負責解釋,各市、縣(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起執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