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改變八大用工“舊習”
《勞動合同法》將于明年正式施行,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為此發布解讀并指出,隨著這部新法的施行,用人單位各類不當或違法用工行為將因法律責任明確而得到有效遏制,八類原本“習以為常”的用工“習慣”也將成為歷史。
一是用工不簽合同。目前,個別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為的是掌握用工主動權,“想辭退就辭退”,還可偷逃社保費。《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加重了違法成本。
二是規章制度由單位說了算
三是合同一年簽一回。一年一簽的短期合同成了一些單位的通行做法,但《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不續簽到期勞動合同或解除勞動合同都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且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后,必須接受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
四是想簽“無固定期限”就“走人”。在不少單位,勞動者一旦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就表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工作滿十年”“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情況下,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主動權歸勞動者所有。
五是“服務期”“違約金”可自由設定。以往,用人單位提供住房、辦理戶口等福利時往往會設定“服務期”和“違約金”。為保護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勞動合同法》明確限定,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的條件只有一個,即“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六是試用期工資隨便給。《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試用期將不再是“廉價期”甚至“白干期”,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不得低于當地低工資標準。
七是違紀辭退“何患無辭”。當前一些用人單位“隨便找個違紀借口”辭退職工的做法,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將面臨“補償成本翻番”的責罰。
八是合同到期終止不用補償。以往,合同到期終止,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為了倡導簽訂長期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將此情況納入經濟補償金的適用范圍。
《勞動合同法》不適用于公務員
針對其中一些熱點問題,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布解答并指出,當前勞資雙方對于《勞動合同法》的理解都存在一定的“誤讀”。
誤讀之一是《勞動合同法》只保護勞動者。《勞動合同法》適當向勞動者作了傾斜,但同時也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了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內容,比如新增了保護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競業限制規定。
誤讀之二是《勞動合同法》適用于任何“勞動者”。實際上,《勞動合同法》中的“勞動者”是狹義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不適用,事業單位聘用制度也允許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誤讀之三是單位規章制度職工須無條件服從。實際上,規章制度如違法并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合同并有權得到補償。
誤讀之四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不能解除。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合同是“鐵飯碗”,是勞動者的“護身符”。事實上,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定的解除情形,“無固定”同樣可以解除。
誤讀之五是求職應聘須如實回答所有提問。以往,一些求職者在面對“何時要孩子”等問題時往往只能無奈作答。一些用人單位誤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的規定,上述做法仍然合法。事實上,不屬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單位都無權過問,勞動者也有權拒絕作答。
凸顯十個維權新亮點
一、民辦非企業職工有法可依。《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
二、違法不簽合同單位須付雙薪。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外,還應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續訂“無固定合同”勞動者有權做主。根據規定,在“連續工作滿10年”等三種法定情形下,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予簽訂。
四、1年期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同時,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五、“違約金”有“上限”。根據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除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可以約定勞動者違約金之外,其余任何名義的違約金都屬違法。
六、單位未依法繳社保費,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七、勞務派遣員工的勞動合同短須簽2年。在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八、非全日制員工工資不能按月結算。其結算周期長不得超過15日。
九、收取“押金”高可罰2000元。根據規定,用人單位以擔保等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標準處罰。
十、惡意欠薪將加付等額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標準為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
相關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