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文件
冀勞社[2008]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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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提高企業崗位津貼、夜班津貼標準的通知
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部門,中央駐冀企業:
根據省政府《關于提高企業職工收入的意見》(冀政[2008]60號)要求,現就調整提高我省企業崗位津貼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崗位津貼標準。本次調整提高標準的崗位津貼是結合我省原有的崗位津貼范圍和現實企業生產作業特點而制定的。具體崗位津貼標準及適用范圍見附表。
本通知規定的行業及崗位以外的崗位津貼,企業可根據自己的崗位特點和承受能力,本著關愛職工,收入分配向苦、臟、累、險、害一線崗位傾斜的精神,按照本通知執行。
二、夜班津貼標準。輪班性生產、作業崗位:前夜班(含20點以前上班,20點至24點工作4個小時或接近4個小時)10元/班;后夜班(0點至8點上班,工作4個小時以上)12元/班。前夜班和后夜班連續上班超過10小時的,20元/夜。
值班性崗位的夜班津貼:10元/班。
三、崗位津貼、夜班津貼發放范圍為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的在崗職工,按實際出勤工作班數計算。
四、崗位津貼和夜班津貼是補償勞動者在特殊崗位、特殊勞動條件下的額外或特殊勞動消耗而實行的一種工資補充形式。企業對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發放的津貼不得低于本通知規定的標準。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落實各種津貼支付規定的監督檢查,對拒不執行的,按工資支付的有關規定予以糾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勞動監察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五、資金列支渠道:因執行本通知規定而增加的工資支出,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和工資總額包干的企業,今年在基數外單列,以后核入工資總額基數;實行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相應增加協商總額;其他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六、本通知所列各項津貼不計入低工資標準。
本通知從2008年8月1日起執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河北省企業崗位津貼標準
津貼名稱 |
標準:元/班 |
適用行業企業 |
備注 |
井下作業 |
25 |
非煤礦山、建材 |
同一工種(崗位)執行一個津貼 |
露天采礦 |
20 | ||
高溫作業 |
20 |
冶煉、化工、醫藥、冶煉、石油、機械、食品加工及其它行業符合國家、省認可的相關工種(崗位) | |
有毒有害 |
25 | ||
流動施工 |
20 |
建筑、安裝、野外作業人員 | |
艱苦崗位 |
15 |
制鹽、屠宰、冶金企業及低溫和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人員 | |
高空作業 |
15 |
企業相關工種(崗位) |
相關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