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立審批、招生簡章和廣告、聘任校長的審批、審查、核準 |
(一)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立審批
項目名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審批
項目類別:行政許可 管轄范圍:省直社會組織舉辦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設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0號)第十一條: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規定的權限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通知》(冀政辦[2008]16號) 申報條件:申辦社會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申報材料: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分為籌備設立和正式設立兩個步驟。但是,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1、申請籌設社會培訓機構,舉辦者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1)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2)舉辦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和有關身份證明材料,擬設立職業培訓學校的名稱和地址;(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屬聯合辦學的,出具公正的聯合辦學協議;4、屬捐贈性質的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姓名、所贈財產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2、申請正式設立社會培訓機構,舉辦者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1)籌設批準書;(2)籌設情況報告;(3)正式設立申請書。含《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表》;(4)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學校資產有效證明文件;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3、達到設置標準,直接申請正式設立的舉辦者應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籌設的全部材料和正式設立中的(3)(4)項內容。 辦理程序:1、具備申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提交有關材料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籌設(政務大廳);2、審批機關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準書;3、申請正式設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舉辦者提交有關材料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設立,審批機關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4、審批機關對正式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5、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后,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到登記機關登記;6、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并提交正式設立時應提交的材料。 承辦部門: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職業培訓處 承 辦 人:梁志宏 聯系電話:0311-88616207 地 址:石家莊市維明北大街118號 審查方式:書面審查與實地評審相結合 審 核 人:李士錄 聯系電話:0311-88616872 審批權限:主管副廳長 辦結時限:1、籌設申請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2、同意正式籌設的,籌設期滿后,申辦單位提出正式設立申請。正式設立申請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收費標準:不收費 公開范圍:社會公開 公開形式:河北勞動保障網公開、文件公開、公開欄公開、新聞媒體公開 公開時間:長期公開 服務承諾:以人為本,嚴格按程序辦理 相對人申訴途徑:對許可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申請行政復議,或3個月內依法向人法院提起訴訟。 (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招生簡章和廣告審查、備案 項目名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招生簡章和廣告審查
項目類別:行政許可 管轄范圍:省直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和在省級媒體發布廣告簡章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設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0號)第四十一條: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河北省民辦教育條例》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本條例和省人民政府規定,負責其職權范圍內的民辦教育工作。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通知》(冀政辦[2008]16號) 申報條件:已開辦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申報材料:招生簡章和廣告樣本 辦理程序:對上報的簡章廣告進行審核,合格后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到有關媒體進行發布 承辦部門: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職業培訓處 承 辦 人:梁志宏 辦公地點:1514室 聯系電話:0311-88616207 地 址:石家莊市維明北大街118號 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審 核 人:梁志宏 聯系電話:0311-88616207 審批權限:李士錄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結時限:即時辦結 公開范圍:社會公開 公開形式:河北勞動保障網公開、文件公開、公開欄公開、新聞媒體公開 公開時間:長期公開 服務承諾:以人為本,嚴格按程序辦理 相對人申訴途徑:對許可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申請行政復議,或3個月內依法向人法院提起訴訟。 (三)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聘任校長核準 項目名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聘任校長核準
項目類別:行政許可 管轄范圍:省直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設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0號)第二十三條:民辦學校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的條件聘任校長,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并報審批機關核準。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通知》(冀政辦[2008]16號) 申報條件:具備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校長資格 申報材料:經省廳批準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舉辦者推薦并提供下列材料:推薦表;擬任校長人選資格證明文件;身份證等。 辦理程序:省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按校長任職條件予以核準。 承辦部門: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職業培訓處 承 辦 人:梁志宏 辦公地點:1514室 聯系電話:0311-88616207 地 址:石家莊市維明北大街118號 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審 核 人::梁志宏 聯系電話:0311-88616207 審批權限:李士錄 辦結時限:新任校長核準與學校審批同步(3個月);變更校長的核準在材料提供合格后20日內 收費標準:不收費 公開范圍:社會公開 公開形式:河北勞動保障網公開、文件公開、公開欄公開、新聞媒體公開 公開時間:長期公開 服務承諾:以人為本,嚴格按程序辦理 相對人申訴途徑:對許可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申請行政復議,或3個月內依法向人法院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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