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5月1日起,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將不需負擔任何費用。昨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該法已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勞動爭議耗時長、申請仲裁時效短、舉證困難等不利于勞動者的局面將終結。
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
據勞動保障部副部長孫寶樹介紹,新法將現有的“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交納仲裁費”的規定廢止,新法實施后,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據了解,目前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兩部分。每件受理費標準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50元。處理費按實際開支收取。主要內容包括鑒定費、勘驗費、旅差費,以及證人誤工補助等。目前各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取處理費的標準并不完全一致,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大多按固定標準收取數百元的費用,有爭議金額的則實行累加收費。
實施“一裁終局”
同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還對兩大類案件實施“一裁終局”。即在勞動者在法定期限內不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駁回的情況下,因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養老金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這兩大類爭議,仲裁裁決即為終局裁決。據了解,目前采取的是“一調一裁兩審”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即發生勞動爭議先調解、再仲裁、再經兩次審判的程序。“新法的一裁終局,限制了用人單位的訴權濫用,有效防止了一些用人單位惡意訴訟以拖延時間、加大勞動者維權成本現象的出現。”孫寶樹說。據介紹,上述兩大類案件占到全部勞動爭議案件的2/3左右。
審理時限縮短到60日內
新法還在舉證方面作出傾向于勞動者的規定,除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外,考慮到用人單位掌握和管理著勞動者的檔案等材料,又特別規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不提供的應承擔不利后果。
新法對于申請仲裁時效期也由現行規定的60日延長到一年。且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同時,仲裁審理時限也將由目前的不超過90日縮短到60日內。
法律還特別規定,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這是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回工資報酬等經濟待遇的一條快捷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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